TVBS-56台新聞談話類型節目自律規範
TVBS 本著媒體自律、自主性之精神,落實服務公眾知的權利,特製訂新聞談話類型節目自律規範,供全體同仁遵行,原則如下:
一、一般原則:
(一) 對生命、身體、健康、貞操、名譽、信用、隱私等人格法益應予尊重。
(二) 處理有關種族、性別、宗教、職業、貧富及地域之議題時應避免歧視或偏見,亦不可故意貶抑或嘲笑身心障礙者。
(三) 節目中對於兒童參與之演出或活動應特別慎重,並應遵照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暨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等之規定處理。
(四) 有關暴力行為的描述,不應以贊同或肯定之立場處理。
(五) 電話連線型態節目之製播,在連線過程應告知參與人;主持人應充分掌握內容之適當性。
(六) 電視節目涉及動物之情節,應遵守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、「動物保護法」和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等相關規定。
(七) 節目內容涉及股票等投資,應遵守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。
(二) 處理有關種族、性別、宗教、職業、貧富及地域之議題時應避免歧視或偏見,亦不可故意貶抑或嘲笑身心障礙者。
(三) 節目中對於兒童參與之演出或活動應特別慎重,並應遵照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暨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等之規定處理。
(四) 有關暴力行為的描述,不應以贊同或肯定之立場處理。
(五) 電話連線型態節目之製播,在連線過程應告知參與人;主持人應充分掌握內容之適當性。
(六) 電視節目涉及動物之情節,應遵守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、「動物保護法」和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等相關規定。
(七) 節目內容涉及股票等投資,應遵守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。
二、相關法規製播規範
製播節目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暨其施行細則、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、性騷擾防制法、醫療法、藥事法、食品衛生管理法、健康食品管理法、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、精神衛生法等。
三、網路影音著作
引用網路影音著作時,遵守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原則,避免觸法。
四、網路訊息與影音使用
針對所有消息內容,包括網路資料或外電消息,均應多方求證,新聞報導應引述來源,方便民眾訊息判斷。若對消息來源有保護義務時,應於新聞呈現時進行必要之隱匿。 對於網路霸凌事件中之無辜受害者,報導時秉持保護原則,注意案件當中可能涉及之侵犯隱私權等,避免助長謠言傳遞。
五、注意內容查證
節目製播需注意查證,尤其網路訊息需多方蒐集,避免依賴單一消息來源。同時需註明網路影音資料來源及拍攝時間地點。
六、網路圖片、影片辨識
對於來自網路而來源不明的圖片或影片,應注意是否經過變造、拼湊、修改,避免錯誤資訊。
七、爆料新聞製播注意事項
對於揭發或公開譴責私人、或機關團體之新聞,應與公共利益有關始得報導;並在遵守平衡原則下進行採訪、報導。 若來賓在節目直播中爆料,主持人需現場說明此訊息尚待求證正確性或適時制止打斷其發言,以維節目客觀公正立場。 節目應備「澄清專線」,並於節目直播時於直播鏡面中呈現,以利遭指涉之當 事人澄清說明,符合平衡報導之原則。
八、公平原則製播注意事項
(一) 節目報導、評論、議題之內容遵循平衡、比例原則,廣邀各界來賓、專家參與討論並呈現多元觀點,以公共利益為準則。
(二) TVBS 所有談話節目嚴守媒體自律的核心價值,採取更正回覆,落實新聞公平原則。
(二) TVBS 所有談話節目嚴守媒體自律的核心價值,採取更正回覆,落實新聞公平原則。
九、涉己新聞製播原則
節目報導內容若涉及聯利媒體董事會且非公共議題,則屬涉己新聞,應依TVBS新聞道德與採訪守則規範之涉己新聞原則處理。
十、新聞當事人製播準則
(一)當主播或主持人成為新聞事件當事人,新聞節目內容應盡可能避免討論涉及自身新聞事件,但是如涉及節目內容事實澄清與說明不在此限。
(二)政論節目主持人應不具有黨職、公職之身份。
(二)政論節目主持人應不具有黨職、公職之身份。
十一、節目內容更新資訊準則
(一) 現場節目
現場直播節目如發生訊息過時,無法即時更新,應於次日節目說明。
(二) 錄影節目
錄影節目如發生訊息過時,無法即時更新,應以節目播出跑馬更新或加註即時資訊說明現況。
現場直播節目如發生訊息過時,無法即時更新,應於次日節目說明。
(二) 錄影節目
錄影節目如發生訊息過時,無法即時更新,應以節目播出跑馬更新或加註即時資訊說明現況。
十二、來賓資訊更正準則
不論一般、具專業背景或公職背景來賓發表談話或評論,當下無法確認其訊息是否謬誤,或者來賓發生口誤、誤判而無法及時更正,採事後更正說明,避免誤導觀眾。
十三、懲處規定
員工擔任主播與主持人職務,若有違反本規範與準則,除接受內部懲處外,公司並得解除主播職務及終止主持人合約。其他人員若有違反本規範與準則,亦視情節輕重懲處,包含調離原職務或解職。
因前項對外衍生之一切法律責任,概由該員自行負責,若因此致公司受到損害時,由該員負擔賠償責任。